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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省拟立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

来源:浙江日报 发布时间:2017-05-27 15:38 浏览量:35799

   5月25日,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了《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(草案)》(以下简称条例草案)。条例草案拟作出规定,各级国家机关可以对守信主体采取激励措施,比如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开通“绿色通道”,简化办事流程。

  据悉,条例草案拟规定,同等法定条件下,对守信主体在政府采购、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、资金扶持、公共资源交易、出口退(免)税等方面给予政策性支持。同时,鼓励金融机构对其认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主体在贷款授信、费率利率、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优惠或者便利。

  条例草案拟规定,信用主体因失信行为所产生的信息,作为失信信息记入其社会信用档案,其中包括:在各级社会信用共建机构履行其职能过程中,有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行为的信息,比如在各类行政审批事项中提供虚假材料;经各级社会信用共建机构催告(公告)后仍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信息,比如违建行为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通知后拒不整改;已生效的行政处罚、行政强制执行的信息和国家工作人员受到纪律处分的信息等。值得注意的是,条例草案还拟规定,县级以上国家机关授予的各类荣誉信息,也将记入信用主体的社会信用档案。

  省发改委负责人在作说明时表示,信用信息是与守法、履约状况相联系的客观记录,但并不是所有的信息都属信用信息,例如手机号码、医疗信息等均不属于信用信息。为切实保护个人信息不受侵犯,条例草案拟将一些与信用无关的个人信息,如血型、病史、指纹等划入禁止归集的范围。同时,条例草案拟将部分与个人信用虽无直接关联,但可能间接相关的信息,比如个人收入、存款、有价证券、商业保险、不动产等财产性信息划入未经本人书面同意不得归集的范围。